《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征占用土地面积缴纳补充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8号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第七条又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实际中有项目征地中很大部分面积用于自然景观或自然防疫隔离带,土壤、植被等保留原状,如果将“征占用土地面积”理解为全部征地面积,则这类项目不扰动的区域也需缴纳补充费,造成第二条和第七条意思矛盾。“征占用土地面积”理解”为全部征地面积“还是”征地面积中建设占用的面积“请予以明确。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是不矛盾的,第二条是原则性规定,第七条是具体操作性规定。第七条中的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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