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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类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应该只关注是否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了有效治理。至于该项目占用了林地,农田是否合规,应由林业和国土部门去核定,这不是水保方案和水保监管部门关注的范畴。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2.私人土地以前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现已停办,并将土地租赁或作它用,这类项目是否可以不编报水保方案?3.村民自发,或由村委会牵头组成农业合作社,从脱贫攻坚的角度开办养殖、种植等项目,是否可以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为特别是种植类项目承包荒山进行开发,占地面积很大,但自身资金紧张,若按占地面积核算补偿费,可能一次就把项目搞死了,违背项目初衷,与“放管服”精神也不相符。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和职能职责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聚焦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属于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的情况,就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三:如果您提到的这些项目是需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的,就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种植类项目如果属于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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