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立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占地面积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您好,在工作中遇到以下问题:一、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贵部以前答复:“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2019年4月9日答复:“未经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也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答复是否矛盾,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以文件形式规范统一下发?二、旅游风景区总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是林地,旅游设施占地面积不大,按那个面积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三、我县利用中山国遗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遗址公园,大部分是绿化,还配套停车场、广场、建筑物,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您提到的两个答复是不矛盾的,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关于您提到的以文件形式对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规范的问题,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规定 。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旅游风景区开展旅游设施建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建设旅游设施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计征。
问题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如果您提到的遗址公园属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范围,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欢迎关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