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中关于征占用土地面积征收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1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8号第二条同上,但第七条又规定为: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实践中,有的建设单位征用的土地面积较大,但仅损毁少量土地进行建设,其余部分不进行建设,土壤、植被、其他水土保持设施完好作为景观或防疫隔离带。请问征地范围内未损毁土地是否需要缴纳补偿费,或明确征占地面积的意思为“用地红线内的全部面积”还是“征地面积中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我准备了图纸案例,限于字数要求,请联系我进行详细说明。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对于您所提到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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