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的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1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编制”以及“第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的规定,我的理解是可以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但不确定,请予以明示。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能否作为第三方机构,承担同一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的问题,该文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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