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项目验收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1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项目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建成后有一段自然恢复期,本地专家一般认为应为2年。项目验收时往往绿化刚建设完成,没有超出自然恢复期,此时是否认为植物措施还不能完全发挥水土保持效益,土壤侵蚀模数还不能达到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值。如侵蚀模数不能达到方案设计值,则土壤流失控制比可能不合格,是否可以通过验收及备案(在其他措施达到验收条件前提下),是否需要自然恢复期结束后再验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规定,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因此,对于您提到的土壤流失控制比不能达到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具备验收报备条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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