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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1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你好,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按照云南省《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只要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土地资源,便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如果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了一系列水土保持措施进行了水土流失治理,是否还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该收费标准是否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因此,您提到的如果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一系列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水土流失治理,仍需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您提到的云价收费〔2017〕113号中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规定并不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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