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地区开建的房地产项目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请问在平原地区开建的房地产项目是否适用这一条?如果不适用的话,房地产项目是否就不必强制性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话,相对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您提到的平原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应根据该地区是否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来确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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