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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在立项中有相关的水土保持规划,是否还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还需要缴纳水保费。如果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话,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如果属于的话,定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您提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的问题,需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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