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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水土保持法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水保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0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遇到这样一个水泥厂项目,2007年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通过市水利局的审批,并颁发了方案合格证,有效期到2017年。因证书到期,2018年水利部门要求该单位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该水泥厂包括办公生产区,和矿山,截止目前办公生产区一直保持建厂后的状态没有变化,矿山区占地面积没有变化,但已办理了可开采范围的扩大。如果编报水保方案,办公生产区是否需要纳入建设占地,项目的水保补偿费如何考虑。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您提到的水泥厂如不涉及新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则不需要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防止产生水土流失。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矿山开采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应当按照开采量计征。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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