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土保持规划方案的编制及国家“放管服”政策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2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问题一:当前很多社会资本进行的开发项目均涉及水土保持工程,有效地治理了水土流失,改善的自然环境,能否认定该项目为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实际项目名称不是水土保持)?如若作为生产建设项目要求编报水保方案,缴纳水保费,会增加企业负担,这样是否与国务院“放管服”政策有冲突?那么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项目该如何定性。问题二:虽然为华东平原区城市,但水土保持规划将城区范围全部划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城区裸露土地面积很小,绿化率较高,水土流失程度微弱,如此划定是否合理?在划定的城区内的市政工程,比如道路改造、管网改造以及生产建设项目等,不涉及大规模土石方开挖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有必要。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关于问题一:经过进一步了解,您的留言为民间资本有关问题。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如果是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可以视为水土流失治理项目。
关于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章规定,只要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及批准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规定,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就有法律效力。对于您提到的道路改造、管网改造等市政工程,我们认为涉及土石方开发、填筑,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于水土流失轻微的项目,我部正在研究减免、简化手续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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