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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对生产建设项目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在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一个新建项目涉及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建设单位完成代征用地的拆迁工作并实施代管职责,在城市建设需要时移交相应部门实施建设与管理。目前拆迁工作已经完成,道路建设方暂无实施计划,绿地建设单位尚不明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将代征用地纳入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当中?如纳入是否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续绿地和道路建设单位实施相应工程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请给与指导,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您提到的代征不代建用地应纳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续绿地和道路建设单位实施相应工程时不需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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