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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补偿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8842㎡,总建筑面积40231.64㎡。项目还有临时占地3000㎡作为施工生产生活区。共建设3栋楼,1#楼4F/2D,地上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身馆和图书馆,地下为公交枢纽、副食品市场、地下车库及库房;2#楼2F,地上为文化馆,无地下;3#楼13F/1D,地上为老年人公寓、医疗康复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社会收留机构,地下为车库、设备用房及其他辅助功能房间。政策规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像我描述的这种项目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是能够全部免征还是部分免征,能够申请免征的是哪一部分。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因此,您提到的项目的部分建设内容符合免征情形,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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