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的违法行为的规定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这条法律完全定应该是适用指已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那如果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等违法行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五十五条规定还是适用哪条法律规定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到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的违法行为,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行政处理。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限期补办手续。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处置完成前做好临时防护,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对于您提到的生产建设活动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的行为,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针对具体项目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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