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土保持法》对水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针对水利工程好多项目可研阶段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形成水保批复,在初步设计阶段时进行篇章的编写。那么工程在具体实施时若发生变更,分析是否需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是与批复的水保方案对比来看,还是与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来对比呢?因为初步设计阶段会进行优化调整,若与批复的水保方案对比变化较大,与初步设计相比变化相对较小。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因此,您提出的水利工程在具体实施时的变更是与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来对比的。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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