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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房地产项目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你好,由于上一条12点咨询的问题不够详细,特地再次补充细则询问,不好意思。请问,水土保持规划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含住宅、商业用房。此类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四种免征情形为“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因此,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非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属于以上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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