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非保障性安居工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你好,请问河北省邯郸市主城区内的房地产项目(非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否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四种免征情形为“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因此,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非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属于以上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欢迎关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