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生产建设单位不能作为第三方编制设施验收报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规定,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建设单位自己可以作为验收单位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附则第二条明确,第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生产建设单位不能作为第三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最近更新

微信 欢迎关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