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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0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关于“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我查询部里以前的答复,指出审批核准时确定的生产建设位于水土流失区的需要编制。但是,实际工作中发现审批核准文件里没有明确(比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河道治理工程),如果一刀切的要求只要有扰动土就的就编报方案(或表),那么是否扩大了范围。这对于基层水保部门一直是个困惑。希望部里能帮助解答2个问题: 1.生产建设项目的准确定义,工作中如何把握。 2.能否列出清单明确具体什么样的项目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反过来讲,什么样的项目不需要编报? 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征占地面积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对于建设过程中没有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植被的建设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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