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山丘区水库到城市水厂的供水管道项目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3-0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领导好!我是基层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在有个项目,建设单位是水务局,建设内容从山丘区水库到城区水厂供水的管道铺设,铺设方式为地下埋设,还包括一些水工程建筑物,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而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呢?如果要征收的话,按照征占地面积(包含临时占地)计算,是否把占用河道等水域面积扣除?非常感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山丘区水库到城市水厂的供水管道项目不属于以上免征范围,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的规定,开发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占用河道等水域面积的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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