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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第三方机构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2-2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水保【2017】365号文上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水保设施验收必须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评估报告,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此处的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是否必须要求有资质?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要求的“具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技术条件”是指作为从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工作业绩等。我部没有对第三方机构提出相关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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