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住用房”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2-1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水保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农村公寓式房屋安置项目,农村为节约土地,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村集体建造公寓式住宅,以成本价卖给村民,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参加“立改套”安置的农户,原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这种性质的项目是否应该按照“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住用房”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麻烦给予解答指导,非常感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的农村公寓式房屋安置项目属于以上情形,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的生产建设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具体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欢迎关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