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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开采延续,不在发改部门立项,是否需要补编水保方案?审批权限如何确定?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2-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市上世纪70年代一座矿山,现需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开采延续,不在发改部门立项,请问现是否需要补编水保方案?审批权限如何确定?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情况来定。因此,您提到的矿山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开采延续应属于在其他部门立项的情况,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应按照同级审批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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