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关于石油及天然气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开采期间,服务期结束时计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2-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您好,对于石油及天然气建设项目,建设期结束达产后,开采期间仍然陆续钻井,每年都会有新增占地,后期有些井也会废弃,建设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建设期结束时的征占地面积进行计征,开采期间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生产井(收费标准中明确不包括水井、勘探井,那么后期的废弃井是否也应该剔除)占地面积有下面几种可能:(1)建设期结束时的生产井占地。(2)实际每年的生产井占地,随着生产井的增加,这是一个变数,那么运行期的补偿费是否应根据每年的生产井占地进行计征。(3)服务期结束时的生产井占地。而且方案服务期内后期还有油气管线、道路等建设,这部分占地是否在现有补偿费征收标准下有遗漏?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征方式,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项目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根据规定,石油、天然气项目在开采期间,应每年按照当年油气生产井的占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您提到的废弃井是否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我们认为,废弃井不属于生产井,不应再包括在计征范围内。
对石油、天然气项目生产期仍存在除生产井以外的其他管线、道路等建设的,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应比照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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