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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煤矿灾害治理项目中有一部分煤柱或者残煤被挖出销售,是否应该按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征收生产期水土保持补偿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2-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我市境内的煤矿灾害治理项目(煤矿灭火工程),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时只批复治理期,一般为2至8年完成治理,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地面积予以批复。水土保持补偿费相关企业都按时交纳,但其在实际治理过程中有一部分煤柱或者残煤被挖出销售,对这部分煤是否应该按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征收生产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内蒙古自治区补偿费征收办法对此类情况也未明确。我市截止目前涉及20多个这类项目。年回收残煤约1000万吨。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您提到的煤矿灾害治理项目,在其实施治理过程中开采的矿产资源,应按上述规定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计征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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