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学校”是所有教育类冠名的学校吗?大学院校、职业院校是否属于免征范围?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2-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第一款建设学校……;请问,“学校”是指所有教育类冠名的学校吗?其中大学院校、职业院校是否属于免征范围。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经商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学校中的公益性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大学院校、职业院校如果属于上述学校范围,则属于免征情形。否则,不适用第十一条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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