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潍坊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潍坊市公安消防特勤大队项目,是否符合财综[2014]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一条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1-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您好,咨询一下潍坊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潍坊市公安消防特勤大队项目,是否符合财综[2014]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一条“(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这一条。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我们认为,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六类公益性工程项目。因此,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免征情形外,都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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