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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占用地由1.8降为1.4,对象和范围不变,是否恢复不收?景区开发项目动工面积占规划10%以下,全面积收费,收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2-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根据《发改委、财政关于降低电…的通知》(20171196)规定调整,按征占用地1.4元/m2,是否可理解为标准由1.8降为1.4,对象和范围不变,可恢复不收。否则,景区开发项目动工面积占规划10%以下,若按全面积收费,收费翻几倍。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2017年6月,为了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明确规定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据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因此,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仅是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以及计征方式仍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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