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生产单位和个人征收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2-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一、《河北补偿费征收管理》第2条:不能恢复功能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征收补偿费,是否理解为能恢复不收,第七条一般行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计征,是不是应该理解为,计算方法按面积计算与下面按体积相对应,不是按征占地总面积计。字太多,分两次问吧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二条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该条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概念,并非是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的规定。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征方式是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进行计征,明确了计征方式。该款与第七条其他款规定的不同类型生产建设项目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无对应关系。
对于您提到的《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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