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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对煤矿新增外排土场和排土量是否需变更重新批复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2-1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2013年我局对某煤矿新增外排土场水土保持方案给予批复,批复排土场占地面积96公顷,排土量1800万立方米,目前该排土场占地114公顷,排土量约1600万立方米,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了治理,80公顷的区域已通过国土部门的复垦验收,水保方案计划2019年验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需变更重新批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实际征占地面积未超过20%,土石方量未超过40%的规定,不需要变更;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第一款该排土场在国家级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第五条新增占地超过1公顷,堆土高度大于10米,是否需补充修改水保方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此条是针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此条是针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情形。
  您提到的已批复的某煤矿排土场,占地面积由96公顷变为114公顷,如果项目建设内容仅涉及已批复的排土场,则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未达到30%以上,不属于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且不属于新设弃渣场的情形,对照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规定不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适用于水利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因此,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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