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无立项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做水保方案?如需编报管理单位为申请单位吗?是否缴纳补偿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2-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我是基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请问一下建筑垃圾消纳场(政府指定的,暂用国有平台公司的土地,有具体的经营管理单位。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产生的弃土方可以有偿堆放在该消纳场内,消纳场达到饱和后,覆土回填封闭交回国有平台公司),无发改部门立项的相关手续,是否做水保方案?如需编报管理单位为申请单位吗?是否缴纳补偿费?我们认为消纳场虽无立项文件,但有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并且从实质上它是了多个建设项目的弃渣场,发生了“土石方转运、堆存”,并且在消纳场建设期间还发生了“土石方开挖、填筑”,应当编报水保方案,取得合法手续,并按照批复的方案实施,避免堆放在消纳场的弃土、弃方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因此,您提到的无立项要求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由于在建设期间和运行期间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植被和排弃建筑垃圾等废弃土石渣,因此经营管理单位在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期间和运行期间应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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