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是否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2-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您好,我目前做了个"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在鱼塘上部架设光伏板发电。红线内现状有引水渠,项目建设时不扰动。鱼塘仅破除少量塘埂用于打桩机通行,采用静压桩,项目建成后仍进行渔业养殖,不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请问这类项目,引水渠及鱼塘是否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部分,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占用水域面积部分不属于占用土地面积的情形,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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