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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方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项目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1-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仅明确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可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多年来,我县实施的防汛应急抢险、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节水灌溉、小型农村供水、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植树造林、水源地保护等项目均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随着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作的加强,我担心这些项目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违规的(因为所有法律法规上均未明确这些项目可以不编方案,这些年都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处理的)。近期,为加强我县水土保持工作,县人民政府将出台一个通知,拟明确可以不编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项目。这样妥否?是否违法?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后,一些省份根据当地实际,颁布了本行政区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水土保持条例,地方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界定标准有所不同,有的省还设置了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我们认为,对您提到的防汛应急、小流域综合治理、小型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影响较小的项目或生态建设类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符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的。同时,我部也在积极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研究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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