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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界定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1-3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武汉市作为全国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实施了众多海绵城市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老旧城区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及市政道路的排水、污水管线改造及透水地面改造等,改造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问题,这些海绵城市改造中实施的小区改造、社区改造、道路改造、环境整治等工程能否按照黑臭水体整治及排水与污水处理界定,认定为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从而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对于您提到的海绵城市改造中实施的相关工程,应对照上述免征范围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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