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相关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1-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基层水保人员。1.水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报水保方案,那么什么是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哪些类别?如何区分和认定?2.经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是否认定为都是生产建设项目,都需要做水保方案?如果不是如何区分?3.水利的小流域治理、水源节灌、饮水安全、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生态修复这些国有资金项目应该都有立项,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都做水保方案吗?4.经发改部门立项的养殖业,算建设项目吗?做水保方案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情况来定。因此如果项目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但在建设过程中没有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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