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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露天非煤矿山因转型升级重新立项,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2-1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各位领导,您们好!露天非煤矿山(如:采石场)由于转型升级,重新立项,重新编报水保方案审批了,1.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时,建设期:是按将转型升级前已缴纳补偿费的面积扣除后只征收没缴纳部分,还是不需要扣除已经缴纳面积,按转型升级后新批的全部面积征收?2.矿山为非煤矿山,运行期,征收标准是按0.3元/吨征收?还是0.3元/m3征收?期待领导能给一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到的露天非煤矿山因转型升级重新立项,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根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应对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征收:一是转型升级项目的新增占用土地(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二是在原有征占地范围内转型升级项目占用扰动的土地。
  对于您提到的非煤矿山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问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针对具体生产建设项目的征收问题,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具体规定或向有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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