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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水土保持法》中“未验先投”违法生产建设项目由谁来执法处罚的描述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1-1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查处,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有行政执法权。
那么到底由谁来执法处罚?有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一级来行使执法或处罚?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水行政处罚权,一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可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有关水行政处罚权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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