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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废弃石方外运进行加工是否属于综合利用范围?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按照占地面积征收还是弃方征收以及征收依据?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0-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2017年我司在福建省经招拍挂取得一地块进行商业地产开发,地块占地面积约30531.7平方米。项目建设土石方开挖总量约为26.466万立方米,外购土方0.212万立方米,回填土方量0.978万立方米,弃方25.70万立方米,弃方均为石方,运往项目场地周边的砂石加工场进行加工、综合利用。
    日前,我司委托编制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通过市水利局审查,市水利局告知我司石方运到砂石加工场进行加工利用不算综合利用,拟按弃方量对我司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元,总征收金额为25.70万元。
根据“财综[2014]8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闽价费〔2017〕286号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司对征收标准存在异议,具体如下:
    1、弃方为石方,外运至砂石加工场进行加工,属不属于综合利用,如何界定?
    2、我司认为,依水土保持补偿费相关规定,我司按占地面积(每平米1元)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即可,水利局认为应按弃方征收,还望给出征收适用依据及意见!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于您提出的弃方为石方,外运至砂石加工场进行加工,是否属于综合利用以及如何界定的问题。总体上废弃石方加工为砂石料的属于综合利用范围,同时土石方平衡及流向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需确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弃方的数量、流向及处置方式应在水土保持方案中予以明确,因此对于弃方是否属于综合利用,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其次,对于您提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按照占地面积征收还是弃方征收以及征收依据的问题。《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综〔2014〕54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既有征占用土地面积,又产生弃土弃渣的生产建设项目,除上述已明确的计征方式之外,按其造成水土流失损害最大的一种计征方式征收该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据此规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造成水土流失损害大的方式进行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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