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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相关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0-1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1、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4.0.3条规定,主体工程时段划分为施工期、试运营期、生产运营期,如果和表6.0.1-2防治标准时段划分试对应的,则以二级标准为例,露天采矿项目在生产运营期内扰动土地整治率大于95%,水土流失治理度大于85%是无法达到的,因为露天采矿其开采区和弃渣场面积建设一般占项目建设区的70%以上,同时据本防治标准的条文说明第2.0.2条,正在使用的弃渣场不能算治理面积,以我的理解表6.0.1-2防治标准值应为矿山结束开采后的防治标准值,不是生产运营期的防治标准?
    2、开发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行期内,根据表6.0.1-2(如二级)土壤流失控制比为0.5,以我县为例允许水土流失值为500t/a.hm2,则在生产运行期内是否可以理解为该项目建设区内的水土流失量控制在1000 t/a.hm2以下就达到防治目标了。
    3、开发建设项目采取了水土保持措施,将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控制在项目建设区防治责任范围内,弃土弃渣有专门的存放地,没有弃土弃渣流出防治责任范围外,则是否可以理解为该项目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以下简称防治标准)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将项目划分为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项目两大类,其中建设类项目指项目完工后不再有扰动的项目,建设生产类项目指项目完工后依然存在扰动活动的项目。
  《防治标准》6.0.1主要针对各类建设项目在多年平均降水量400~600mm,土壤侵蚀强度为中度的条件下的通用标准,对于不同的建设项目和不同的区域条件,应根据6.0.2~6.0.6对标准值进行修正,如果项目建设区原有土壤侵蚀强度以轻度为主,其土壤侵蚀控制比应不小于1。对于正在扰动的采坑、排土场等区域,其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相当于施工期的要求。
  建设项目是否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不仅要看项目区本身的土石方是否控制在范围内,还要看其外排水的含沙量是否造成淤积、冲刷等,施工扬尘是否完全得到控制,而且还要考虑项目建设后对地形、地表改变后水流改变(方向、大小等)对周边区域是否造成影响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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