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关于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问题和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0-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我是一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咨询一个问题:露天煤矿原生产能力60万吨/年,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并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后在生产运行期中生产能力提升至120万吨/年,并经主管部门进行了产能核定,需编制120万吨/年煤矿水土保持方案。问题一是因本项目是在生产运行期间产能升级,方案中是否仍需要求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列支相关费用;问题二是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只需按照运行期间的吨煤收费,无需再考虑期间增加占地的补偿费问题。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1.关于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28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要求,水土保持新增投资200万元以上(不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或者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明确了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范围、内容、方式、频率、报告等要求。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因此,您提到的规模为12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列支相关费用,其技术成果需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您提到的煤矿项目,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建设期间应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期间应按照开采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果该项目规模提升为120万吨/年并重新立项,则应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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