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0-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水务工作者,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过程中遇到了几个问题。
一是某矿山企业已开采运行几年,今年才补报了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建设期已完成,目前处于开采期,那么只对缴纳义务人按照开采期矿产资源的开采量记征是否正确?建设期间的补偿费还需要缴纳吗?
二是某一般建设项目水保方案于2012年水利部批复,2015年开工建设,2018年项目完工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这期间有三个收费文件及标准,请问我按哪个时点的文件征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您提到的矿山开采项目,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开采期间应按照开采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也需要缴纳,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另外,您提到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根据财综〔2014〕8号文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件执行。针对具体生产建设项目的征收标准等问题,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具体规定或向财政、发改、水利等有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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