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

公众咨询: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追诉期限如何判定?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0-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首先感谢水利部开辟的这个互动板块为我们基层水利工作者解答了很多疑惑!
    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催缴执法中,有生产建设单位提出了:“他们未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已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规定的‘追诉期限’,依法不应继续被追究”的诉求。
    请问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追诉期限如何判定?是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还是从“项目完工/竣工验收/投产使用”之日起计算?还是判定该违法行为消除前一直属于“继续状态”?
    随着水利部“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纵深推进,全国查出的水土保持法违法案件数量会有一个井喷阶段,相信这次对“追诉时限”的解答,对企业、对基层水利部门都意义重大,急切期盼指点迷津。
    再次感谢水利部!感谢互动栏目!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因此,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应当从应缴之日算起。

最近更新

微信 欢迎关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