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目前国家是否有明确的划分标准?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0-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中提到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目前国家是否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如有,则依据哪份文件?如无,则如何判断哪些是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恳请领导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回复,谢谢,祝您工作愉快!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明确,征占地面积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利部不作具体要求。
针对具体项目,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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