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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编制单位咨询房地产开发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0-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县级水土保持部门工作人员,最近有编制单位咨询房地产开发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问题,我们不能给予准确答复,因此想向领导请教两个问题:
1、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同一地块建设且是一个用地审批文件),由于开发商资质不够,在发改部门备案时将此项目进行分期备案,请问是一个备案证明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还是几个备案证明合并编制一个报告?
2、同一房开项目,也是分期备案,但不在同一地块建设,请问这种情况又怎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而不能几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您提到的房地产项目是否为一个生产建设项目,需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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