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分两个标段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以按照两个标段描述?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11-0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者。现在有一个道路水保,初步设计是分了两个标段做的,因此一个标段的终点桩号K20+533与另一个标段的起点桩号K20+467不一致,但是有接线点协议,表示为同一点。现在水保方案按一个做,想问一下报告里面相关的描述可以按照标段描述吗,否则的话,光看桩号,会出现重复的地方。另外本项目途经涿州、固安、高碑店、容城等,不可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在第五章分析评价时应如何说明,是否为限制性因素,是否会影响方案的评审。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首先,关于您提到的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分两个标段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以按照两个标段描述的问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依据主体工程设计资料编写,主体工程设计如果分标段实施,水土保持方案中道路的里程桩号和路径走向等可以分标段介绍。其次,关于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是否为限制性因素的问题,取决于项目的占地类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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