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验收时超出水保方案报告书中的服务期限,是否可以按照已批复的水保方案报告书组织验收?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9-1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公司属型露天煤矿,核准能力为1500万吨/年,其中《水保方案报告书》于2015年3月,获得国家水利部批。由于受政策性停产,我公司近几年基本处于停产状态,每年的8月至次年的3月生产,水保治理措施严重滞后于水保方案报告书中的进度安排。按照水保方案报告书中中叙述,本方案服务期限为2006-2019年,由于我公司初步设计尚未批复,目前,仅落实部分水保措施,最快预计也得2020年完成水保方案报告书中的全部工程量。
请问,如果2020年组织验收,是否可以按照已批复的水保方案报告书组织验收?因为2020年已超出水保方案报告书中的服务期限。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方案服务期是一个历史概念,《水土保持法》和现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以及我部的相关文件中均未提及方案服务期的概念,也没有服务期的相关要求。在以往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实践中,出于工作方便的考虑,水土保持技术评审单位曾短期使用过方案服务期的概念,目前已不再使用。因此,您提到的露天煤矿可以在2020年按照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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