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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关于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8-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目前,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省多地成立了行政审批局,承担了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职能,按照国务院文件,应向方案审批机关报备,但按行业管理,贵部多个文件均提到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应如何理解并确定报备机关,请予明示为盼。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因此,由我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含已下放项目)向我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如行政审批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机关应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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