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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采石类矿区的矿山开已编水土保持方案,但水保方案服务期限已满,矿山开采通过国土部门延续开采,请教水土保持方案服务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1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水保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有人前来咨询:采石类矿区的矿山开已编水土保持方案,但水保方案服务期限已满,矿山开采通过国土部门延续开采,请教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矿山延续开采,是否要求该矿区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方案方案服务期是一个历史概念,在《水土保持法》和现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以及我部的相关文件中均未提及。在以往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中,为了工作方便,水土保持技术评审单位结合一些生产类项目的首采区、排矸场、初期灰场等的通常服务年限,曾提出并使用过方案服务期一词。目前,我部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中已不在使用方案服务期的概念,也没有服务期的相关要求。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是生产建设项目,如不是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按照“谁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是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均具有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同时,《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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