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项目选址改变,否属于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范畴,是否需要重新申报水保方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引江济淮工程航道疏浚段JHGT-34#排泥区占地面积667.47亩,初设阶段该排泥区设置在航道西侧。施工图阶段经现场调查,排泥区为整片果园,面积约2000亩,且梨树已挂果。考虑赔偿金额大,拆迁难度大,地方政府强烈建议将34#排泥区移至航道东侧。经组织设计院现场查勘,航道东侧可满足排泥区各项要求,但不知是否属于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范畴,是否需要重新申报水保方案,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因此,您提到的引江济淮工程疏浚段JHGT-34#排泥区位置发生变化,属于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情形,如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如占地面积大于1公顷或最大堆渣高度高于10米的,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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