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

公众咨询:风电场项目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0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方案编制单位的工作人员,近期接触了一个风电场项目,项目在2007年就已经开工建设,2008年完工投产,但是一直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过水行政部门督查后发现未进行水土保持验收,业主随即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该项目未编报水保方案,现委托我们进行补充方案,进而进行水土保持验收。
    我想咨询:
    1.像此项目这种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能够正常受理?
    2.补报项目水保方案编制我是通过现场勘查,将主体已经完成且合格的水土保持工程纳入到方案中,然后将项目现场不合格的区域及措施在新增方案中进行补充设计,已使之形成完善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这样做是否妥当?
    3.补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章节排布是否还是按照58号文进行?还是直接说明项目情况,详细叙述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然后直接提出需补充的措施及设计方案就可以?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因此您提到的风电场项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应当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等技术标准进行编制,对于已开工补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加强现场调查,水土保持方案应符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
    针对该风电场项目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具体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最近更新

微信 欢迎关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